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与被告陈**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发生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林**与被告陈**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本金总数为300000元的事实,故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被告陈**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现原告主张解除2015年9月30日与被告陈**签订的《借条》,要求被告归还此《借条》中约定2016年10月1日到期的30000...(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