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川房地产公司、大川建材市场公司、大川控股公司、大川门业公司、大川投资公司、贵阳大川公司、张*一审辩称: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故无法确认本案借款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汇正小贷公司为甲方(贷款人),大川房地产公司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汇正小贷2014年借字第2-0113号)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5000000元;贷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实际借款计息期限以甲方实际划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18.6;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的以下账户:户名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行沙坪坝支行;结息时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每月相同时间,还本付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个还款日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乙方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时,应存入甲方指定以下账户:户名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重庆农商行营业部;除双方另有约...(本文书还有3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