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与尹**(本案被害人,重伤)交往,后遭到尹**父母的反对,彭**对此不满。2014年11月10日中午,彭**强行将尹**带到大竹县乌木镇分水村2组自己家中。当日20时许,尹**的父母尹**(本案被害人,轻伤)、彭**(本案死者,殁年40岁)前往彭**家中,责骂女儿尹**,并让其回家,彭**遂持匕首刺尹**左肩等处,彭**见状报警,彭**的父亲彭*福亦将彭**拉开,彭**又从住宅后面绕到尹**身后,持匕首将尹**右手腕刺伤,彭**即上前抓彭**,彭**捅刺彭**右胸部一刀,尹**上前阻拦,彭**又持匕首刺尹**前胸、鼻尖等部位,后彭**逃离现场。彭**当场死亡,尹**、尹**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彭**的死因符合单刃锐器刺穿右胸部,刺破主动脉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尹**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1日19时许,彭**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0日20时32分,大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187****3820电话报警被害人彭**生前报警),称大竹县乌木镇分水村2组有人打架,受伤严重,请出警。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债查人员赶赴现场,经调查,系彭**因感情纠纷在自己家中用匕首将女朋友及女朋友的父母刺伤,女朋友的母亲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大竹县乌木镇分水村2组彭*福住宅北侧院坝,院坝320...(本文书还有6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