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光市绿成花卉苗木场(以下简称明光苗木场)与被告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光苗木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天开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简易程序延长至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苗木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开园林公司支付苗木款158,905元;2.判令天开园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8,905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0.8%的计算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庭审中,明光苗木场将第1项诉请变更为,判令天开园林公司支付苗木款138,905元,且将第2项诉请的逾期利息标准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