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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胡*、李*、王*犯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苏011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6
  •  
  • 【案例概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胡*、李*、王*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茆延俊、被告人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陈**、乔*、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胡*、李*、王*欲通过赌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物。2015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胡*召集被害人项*、沙*等人前往本区竹镇镇士林路一户居民家中赌博,安*“朱*”在赌博过程中提供赌资,并负责在赌博过程中抽头。被告人陈**、李*、王*参与赌博。四被告人通过事先串通好的方式,在赌博中作弊,骗取被害人项*、沙*二人赌债约人民币12万元,后在索债过程中因被害人报案而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于某、曹*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沙*、项*的陈述,被告人胡*、陈**、李*、王*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胡*、李*、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但均系犯罪未遂,四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另被告人陈**、李*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本文书还有59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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