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肖**、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张**、张**、肖**、魏*某四人驾车从重庆来到银川市,在银川市兰花花酒店住宿期间,被告人张**提议到大武口区实施盗窃,其他三名被告人表示同意后,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开车将被告人张**、张**、肖**带到大武口区嘉***小区,并约定盗窃得逞后通知魏*某将其三人接走,后被告人张**、张**、肖**在大武口区嘉***小区以捅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后,由被告人魏*某...(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