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与被告孔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江*,被告孔x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09年11月24日7时50分许,被告孔x驾驶牌号为沪e942轿车,在本市东长治路x号停车场内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虹口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孔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5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因与被告就事故所涉损害赔偿事宜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17元、误工费17,5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015元、住院伙食补助160元、交通费392元、物损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8元、鉴定...(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