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告马*与被告陆**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孩子出生后,被告陆**在外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陆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