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与被告洪**、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被告洪**与被告蔡**系夫妻关系。被告洪**在与被告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厂里资金周*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100000元,合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洪**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4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洪**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迄今为止,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敷衍塞责。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4000元,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45%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