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国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顺、人民陪审员骆晋辉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曾俊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7月5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日生育一子高*甲。婚后,被告沉迷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和小孩不管不顾,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初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原告不敢再回家,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高*甲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原告...(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