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本案起因在于张**、张**二人以其舂辣椒影响午休为借口而引发纠纷。张**、张**父女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私闯民宅,上门殴打年迈的老人,并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李**的损伤为轻微伤。因此,本案应追究张**父女二人打人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张**父女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仅认定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