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广**。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胡**、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6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胡*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胡**、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广**、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天兵与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1月**日生育一女即原告胡*。二被告系原告的祖父母。2006年6月14日,胡天兵与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女儿胡*由男方抚养,现因男方身体状况不好,小孩暂由女方代养,每月男方向女方给付抚养费300元。
2011年4月8日,原告与胡天兵取得位于渝北区xx大道xx号xx区**幢**号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胡天兵占1%的产权份额,原告占99%的产权份额。20...(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