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王*与被告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兴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胡**、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胡**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95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违约金。现因其他债权人向被告主张到期债权,被告出现了严重的隐匿财产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其借款195000元;2、二被告支付其迟延履行合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违约金;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辩称:其与被告胡**于2014年6月20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清楚被告胡**有该笔借款,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中,系被告胡**个人借款。
被告胡**...(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