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舸矿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顺舸矿业公司亦将该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东适用简易程序将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顺舸矿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何**、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辩称,阿左劳人仲字(2013)169号仲裁裁决书错误,事实如下:仲裁裁决查明原告是2000年5月4日应聘到阿拉善顺舸公司工作,工种为放炮采煤工。2003年开始提升为副队长,一直工作到2008年。2008年原告又被调到阿拉善顺舸公司安监部。2011年10月25日,顺舸矿业公司接管阿拉善顺舸公司,连同原阿拉善顺舸公司的资产与人员一并接管,原告调整到防突队当队长。2013年1月1日双方又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到4月25日。因2013年4月被告统一安排体检,原告被查出听力不灵,肝脏上有...(本文书还有3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