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家松诉被告淮南市四季裕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孙*、应家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12月23日、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应家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孙*、及孙*与被告裕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应家宝的委托代理人张**、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依被告裕丰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对相关证据予以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家松诉称:2013年4月,被告裕丰公司通过孙*、应家宝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煤矸石(包**)。供货结束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货款。2014年1月29日,孙*、应家宝为原告等人写下保证书,保证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货款,但孙*、应家宝此后并未履行承诺,货款一直拖延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包括运费)13861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应家松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挂靠合同、行车证,证明运输车辆为原告所有;4、运输货单、报销单,证明原告为被告供应煤矸石的事实;5、保证书,证明原...(本文书还有5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