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铺地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刘**、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国坤、其其格、张伟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李**与案外人蒋**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与蒋**系母子关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当铺地乡政府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发放。2014年10月24日,原告李**与蒋**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判决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168平方米的平房一处属于李**与蒋*...(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