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乔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系再婚。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后被告要求领养一个女儿,原告同意。由于女儿的户口不能上到被告的户口上,只好上到原告的户口上。婚后在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三处房产,分别为:郑州新区龙子湖河南技术学院内住房一套、鲁山县城老城大街二街街部院内住房一套、鲁山县***小区住房一套。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在一起的时间也不足两年,而且在一起也不断吵嘴生气,继续生活无望。所以要求离婚,三处房产平均分割,抱养的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