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航空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货运代理人为被告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011年8月,案外人浙江华×经编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公司)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一批篷布至美国芝加哥。被告则将该业务委托原告办理。嗣后,原告为被告履行了订舱、制单、报检等货运代理义务,共发生航空运费106,533元。有关的费用已由原告支付。原告在履行义务后,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主张运费,但被告不予理睬。后经原告与华×公司协调,该公司自愿负担运费23,000元,但其明确表示该给付行为并不代表其有给付该笔运费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