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鹏汽贸)、原审被告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国坤、韩**、雷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2013年11月30日,原告将蒙d******号东风日产奇骏汽车一辆卖给被告郝**、邓*,车价款为312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二被告每次给付车款13000元,分24月还清。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后,被告郝**只付4次车款合计52000元,其余车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购车款260000元。在诉讼中,被告郝**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购车款52000元,并驳回原告的本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购车款属实,有*被告为原...(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