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因不服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卓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河北乾之运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原审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马**,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七时零二分左右,高洪臣驾驶的冀b******/冀b******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6高速公路行驶至390km30m(北幅)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失控先与前方同车道内由张永良驾驶的冀a******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无号牌)及挂车上所载货物发生碰撞,后又受力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随即将从冀b******/冀b******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内坠下的乘车人王*碾压,造成冀b*****...(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