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xx诉被告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姜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姜xx于2002年9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回家后便对原告非打即骂,对女儿也毫不关心,酒后也多次对女儿进行殴打,致女儿身体多次软组织挫伤,原告多次劝导被告要对家庭负责,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无奈原告于2015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而后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原告自行撤诉,被告被判处缓刑后又多次威胁原告,同意离婚,但不抚养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也不同意分割。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姜xx(2002年9月**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平均分割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罗***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同意分割共同财产...(本文书还有5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