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刘**、徐*、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柴**、郭**,被告徐*、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依照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及政策规定,原告所在的村民组分给原告土地一块,原告的生活来源全靠承包经营该土地维持。2013年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被告刘**的母亲的坟建在了原告所承包的责任田里,妨碍原告正常耕种。原告发现后就找被告,要求被告将该坟迁出。被告不但没有将该坟迁出,反而将坟越建越大,目前该坟影响着原告的承包经营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将其建在原告承包田内的坟迁出,停止对原告土地承担经营权的妨碍,并赔偿原告四年来的经济损...(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