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辛**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第三师四十五团三连8号地(面积为36亩)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被告将其36亩土地承包给原告,并在连队备案登记,原告替被告缴纳社保金,承担被告承包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从2009年开...(本文书还有342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