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合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时*、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合肥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8523.35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支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4日18时15分许,被告陈*驾驶皖a×××××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25省道49公里560米时遇情况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周*琴驾驶的皖d×××××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琴...(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