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资金占用费。
豪升担保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被农商行从担保的存单中扣划4500万元,豪升担保公司主张其从2015年8月19日起存在资金占用损失有事实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发生代偿,图丰商贸公司应当支付自担保人代偿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执行。据此,资金占用费应以实际代偿数额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豪升担保公司该项诉请以被扣款4500万元加上诉请二的担保费作为计算基数无相应依据,大川投资公司关于该项诉请计算基数的抗辩意见成立。
豪升担保公司的诉状对资金占用损失的截止日期表述为“暂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表明其并未放弃之后的权利,具体要求未能明确,豪升担保公司庭审中明确为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不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大川投资公司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止点的意见不能成立。
图丰商贸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为: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四、关...(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