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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雁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曹*丙驾驶彭*某的湘dm6***号大众牌紫色小轿车,沿衡阳市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天大酒店地段时,遇前方同方向曹*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快车道内行驶。曹*丙驾车超速行驶及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误将油门踏板当刹车踩,致使小轿车正面碰撞电动车尾部,将曹*甲撞倒在地,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曹*丙立即下车打电话报警和通知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帮忙抢救曹*甲,随后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经鉴定,曹*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和行驶系的安全性能均合格。曹*丙驾驶小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2公里/小时至85公里/小时。曹*甲驾驶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认定,曹*丙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其前方有电动车时,误将油...(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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