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与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大江公司)、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滁州大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来安碧桂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诉称:2014年10月16日,其与滁州大江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滁州大江公司将来安县汊河碧桂园玫瑰园**#地下车库、生活泵房的设备安装及配管**幢塔楼(52#—66#)的给水管道工程发包给其施工。2015年9月8日,工程竣工。2015年12月15日,结算完成,工程款为1927595.20元。2014年12月9日,其与滁州大江公司又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滁州大江公司将来安县汊河碧桂园芙蓉苑**幢塔楼(1#—23#)的给水立管(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其施工。2015年9月28日,工程竣工。2015年12月22日,结算完成,工程款为1280960元。...(本文书还有3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