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工会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辽宁工会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我与被上诉单位有劳动关系。我要求赔偿我损失共30万元。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曾**上诉人处上班两个月,且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曾为上诉人支付工资,但一审法院在确认该事实的基础上却否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无据。2.一审法院仅片面的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档案资料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辽宁工会大厦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王*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