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偿还借款8855元,承担索款损失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805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借款期限10天,定于3月1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果到期无法归还,自愿承担律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遂要求延期还款,并在表示自愿承担805元利息后再次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3月28日前归还,如果到期不还,则承担诉讼及一切费用。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