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蔚盈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托代理人祖**,被告李**、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五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6年1月14日,原告驾驶云axx号颐达牌小轿车金浑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前卫屯村附近路段时,遇第一、第二被告之子李*敏驾驶云axx号比亚迪小轿车右转进入该路段后车辆失控越过中心黄线驶入原告所在车道构成逆行,原告避让不及,两车车头前部相撞,发生致李*敏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交警认定第一、二被告之子李*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虽然李*敏已死亡,第一、二被告系李*敏父母,系...(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