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俊故意杀人及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29621元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从现场提取检出被害人dna的刀具、现场的痕迹和相关擦拭物、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马**、马某乙的证言、宾馆查询信息及监控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户籍证明、相关票据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马俊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俊因婚姻家庭纠纷,...(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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