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海洋广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泰海洋广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中泰海洋广场公司继续履行《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立即向侯*支付车位托管固定收益人民币32,000.00元;2.中泰海洋广场公司立即给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庭审中侯*明确第2项诉请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24日,侯**案外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