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5月28日,范吉彬驾驶范**所有的皖s×××××号长安轿车,22时50分,沿涡阳县站前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站前路交叉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丁少林驾驶的无号本田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丁少林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6月5日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涡公交认字(200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吉彬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少林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丁少林受伤后于当天在涡阳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09年6月26日出院,丁少林住院治疗29天。2009...(本文书还有2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