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的委托代理人刘**、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立即向原告支付车位托管固定收益人民币40,000.00元;2.被告立即给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3日,原告从案外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编号为x***的停车位一处。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拥有使用权的车位由被告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为2014年1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协议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告)基于目标停车位所得的收益归于乙方(被告),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定期向甲方(原告)支付固...(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