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立即向原告支付车位托管固定收益人民币32,000.00元;2.被告立即给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7日,原告从案外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编号为w***的停车位一处。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拥有使用权的车位由被告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协议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告)基于目标停车位所得的收益归于乙方(被告),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定期向甲方(原告...(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