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海洋广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于2016年8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范**的委托代理人刘**、中泰海洋广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诉称:2014年9月9日,范**从案外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号,编号为w703的停车位一处。同日,范**与中泰海洋广场公司签订了《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范**拥有使用权的一处车位由中泰海洋广场公司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为2014年9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中泰海洋广场公司)基于目标停车位所得的收益归于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定期向甲方(范**)支付固定收益,第二年的收益回报,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2,0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范**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中泰海洋广场公司...(本文书还有1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