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霍**、霍**、车*、车**、陈*、陈**、刘**、刘*高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高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的其余部分继续审理。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车*、车**及其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陈**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霍**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诉称:凤阳县第三中学学生霍**与陈**产生纠纷,2013年5月9日,霍**邀集车*、陈*等十几人欲殴打陈**。当日下午17时许,霍**与车*、陈*、张逊良等十几人在凤阳县第三中学对面的巷道内与陈**发生争执,霍**手持钢管殴打陈**,陈**跨出巷道外向北经五岳路又向南跑至凤阳县中医院对面的公交路北侧“新安泰排档”门口,在其欲上出租车逃离时,刘**将陈**从出租车上拖下,随后霍**、车*等人用钢管殴打陈**,陈*用皮带殴打并用脚踢,致陈**肋骨骨折、左肱骨外侧髁骨折。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陈**被送往凤阳县××医院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15363.06元。案经凤阳县公安局侦查,只有车*、陈*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陈**的经济损失,分文未付。故请求各位霍**等共同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4852.66元。
霍**、霍**未提交答辩意见。
车*、车**共同辩称:陈**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合,车*当天未到现场,没...(本文书还有6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