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县某某商业综合店诉被告邓**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县某某商业综合店诉称,原告某某县某某商业综合店系集体所有制企业,1959年原告建成现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菱东路占地面积为305.74平方米的砖瓦结构店铺10间,用于经营百货、日杂、五金交电、糖烟酒等。1994年原告依法取得上述10间店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1994)字第****号),由于原告领导班子成员先后病故等原因,被告2014年侵占了其中的1间店铺,并霸占至今。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裁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被告邓**立即停止对原告某某县某某商业综合店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菱东路的店铺中西南面从西北往东南数第3间店铺所有权的侵害;2、被告邓**将其侵占的...(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