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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耿*、耿**、夏**、潘*、周**、杨**、李*、刘**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6)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0月,原审被告人余*多次在景洪联系好毒品后,指使上诉人潘*、周**将毒品交给上诉人耿*,由耿*组织他人从景洪运往昆明。2013年10月10日,余*指使周**将接取来的毒品送到耿*住处,耿*通知原审被告人刘*坤将周**送来的毒品进行分装后交由上诉人耿**、夏**、杨**和李*进行运输。10月11日,刘*坤购买四张客车票后交给耿**,并将四人送上客车,并帮助耿**和李*将两人所带毒品藏于客车的座位内。耿**、夏**、杨**、李*则乘坐客车将毒品从景洪市运至昆明新康龙酒店交给耿*,...(本文书还有99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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