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臻公司)、东*(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汽车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臻公司、被告东*汽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6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发动机号为shq8849,车架号为ldnm45gz5*******的轿车一辆,原告已向其交付了全部购车款72500元,2015年2月7日原告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第一被告未随车向原告交付车辆合格证书,并无故扣留车钥匙一把。后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索要车辆合格证,第一被告称因第二被告未向其...(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