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黄**、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8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汤**为宁德房产开发借款向福建省三明市总商会上海商会申请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同),所填写的商会会员借款申请表载明,汤**愿按借款总额的2%支付出借人借款利息,同时按借款总额的2%一次性捐助商会。在业务部及法务部审核意见一栏,审核人李*喜签字同意。在终审部审批意见一栏,互助基金会主席即黄**签字同意。该栏内手写字体载明,“同意汤**借款总额2%按月捐款给上海三明商会,由本商会常务副会长黄**代收此捐款。福建省三明市总商会上海商会”,并盖有福建省三明市总商会上海商会印章。当日,汤**(甲方)与黄**(乙方)、a公司及刘**(丙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借款币种。本合同借款币种为人民币;二、借款金额。本合同甲、乙双方协议借款总额为150万元,...(本文书还有4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