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波公司)与上诉人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狐软件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均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保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应双狐软件公司、恒泰艾普公司关于涉案软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应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樊**,恒泰艾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樊**,赵**的委托代理人陈**、秦**,环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日,...(本文书还有1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