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石油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保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应恒泰艾普公司关于涉案软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应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泰艾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樊**,艾普石油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郭**,赵**的委托代理人陈**、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日,赵**、彭**、周**三人成立了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同日,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狐软件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注册资本50万元,并与赵**签订《协议书》,约定赵**以软件资产入股方式占有全部股份额的51%,以赵**为主创人所研制开发的所有软件产品均为赵**与公司(指双狐软件公司)共有。但该协议还未等履行,12月15日,陈**就替代赵**成为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的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30日,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与双狐软件公司合并,名称仍为双狐软件公司。又经过股东内部出让股权,王**、舒**也成为公司股东。2000年9月7日,陈**向国家版权局就“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石油地球物理辅...(本文书还有5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