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省晋江市威豹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豹制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百集团购物广场)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1日作出的(2010)保立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威豹制鞋公司上诉称,波马公司诉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该案依法应移送福*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一、本案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产品的标识使用的行为。但被上诉人并未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生产、销售其侵权产品,本案的第一被告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是销售商,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其之间有任何的商...(本文书还有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