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已有技术抗辩的前提是景津公司的技术应当是来源于一项完整的技术,但从原判认定的事实分析可见,景津公司的产品与其抗辩引用的全部已有技术均不相同也不等同。2、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范围是判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原审判决却通过将原告专利与一篇已有技术文献的对比,再将其与另外一篇已有技术对比得出了被告不侵权的结论,不仅推理逻辑错误,扩大了审理的范围,同时对已有技术内容的认定也不正确,最终导致了判决结论的错误,也同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审理程序有违法之处。本案发回重审后开庭时,原告才收到被告提交的补充证据,此时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告无法进行质证;且本案发回重审后开庭时,被告才首次进行了“没有覆盖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答辩,之前从来没有提出过该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景津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1、原审判决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之一是对原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第一组滤板是活动压板拉开的,其余两组正是由驱动滤板拉开的,压滤机的合拢才是由活动压板实现的”,因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滤板组拉开、合拢是由活动压板与驱动滤板配合共同完成的”是不正确的。答辩人不能认同被答辩人的观点。因...(本文书还有5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