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德公司)因与上海驷惠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驷惠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美孚公司)、章**、周**、贺**、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石民五初字第00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章**、周**、贺**、石**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故本案应当以异议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确定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驷惠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博士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其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理由如下:1、被...(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