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保元,男,1962年3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党**与被上诉人原保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因其太阳能板制热效果不理想,由原安装太阳能板的海尔公司进行调试,为提高太阳能板的制热效果,将太阳能板一边下移,致使原告室内采光受到一定影响。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为提高太阳能板的制热效果,未经原告同意,由原安装公司将太阳能板一边下移,使原告室内采光受到影响,给生活带来不便,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为了利于原、被告邻里...(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