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徐**、被上诉人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一山物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安徽一山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安徽一山物业赔偿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505.74元;驳回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不支持误工费错误。张**按照医生要求进行休息,确实没有工作,误工费损失实际发生,张**主张合理;2、一审不支持张**购买狂犬疫苗的费用错误。张**被徐**咬伤,基于恐惧心理注射狂犬疫苗情有可原,基于防治更是不二选择。事实上,张**是在原铁路医院指示下到药房购买的疫苗;3、一审判决张**赔偿徐**医药费错误。徐**...(本文书还有4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