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祥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6日原告家抬290900元现金作为彩礼至被告家。同年1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2月2日原、被告举行婚礼,被告家抬了599999元、瓷器一套、被褥三套及一台奥迪a3小轿车等作为陪嫁物品。数天后,奥迪车便被被告家**;受赠与的599999元在被告名下由被告保管,原告三番五次向被告索*,被告转账了200000元用于原告还款。一起生活半个月后身为现役军人的原告返回部队,两人分居。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开始闹离婚。为尽快解除婚姻痛苦,被告草拟了离婚协议,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的婚姻纠纷经社区干部多次调解亦未达成协议。由于原、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