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集团)诉被告杜**、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被告杜**申请追加李*、聂**、杜**、李**、李**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更名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史带保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告万里集团委托代理人翁**,被告杜**的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史带保险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聂**、杜**、李**、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里集团诉称:2013年2月16日,李**(因交通事故死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杜**名下的皖s号机动车,与万里集团的雇员李*驾驶的豫n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处理,认定李**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李*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构成ⅶ级伤残。后李*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为由,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判令;万里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万里集团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确认”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内容。判决生效后,万里集团向李*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共计392612.95元。万里集团认为,被告杜**作为肇事机动车所有...(本文书还有6210字未显示)